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 105 年 01 月 28 日)
第22條
觀光旅館業應對其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務,投保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