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 105 年 01 月 28 日)
第21條
觀光旅館業知有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應登記其特徵及知悉時間、地點, 並妥為保管,已知其所有人及住址者,通知其前來認領或送還,不知其所 有人者,應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