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導遊人員執業證分英語、日語、其他外語及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
已領取英語、日語或其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如取得符合教育部對外
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所定基準以上之成績單或證
書,且該成績單或證書為提出加註該語言別之日前三年內取得者,得檢附
該證明文件申請換發導遊人員執業證加註該語言別,並得執行接待或引導
使用該語言之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已領取導遊人員執業證者,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
辦第一項所定其他外語之訓練合格,得申請換發導遊人員執業證加註該訓
練合格語言別;其自加註之日起二年內,並得執行接待或引導使用該語言
之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領取英語、日語或其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國外、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領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觀
光旅客或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不得執行接待或引導非使用
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第三項關於其他外語訓練之類別、訓練方式、課程、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得視觀光市場及導遊人力供需情形公告之。並準用第七條
第四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