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27條
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執行導遊業務時,言行不當。

二、遇有旅客患病,未予妥為照料。

三、擅自安排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收受回扣。

四、向旅客額外需索。

五、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

六、以不正當手段收取旅客財物。

七、私自兌換外幣。

八、不遵守專業訓練之規定。

九、將執業證借供他人使用。

十、無正當理由延誤執行業務時間或擅自委託他人代為執行業務。

十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之檢查,或不提供、提示必 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十二、停止執行導遊業務期間擅自執行業務。

十三、擅自經營旅行業務或為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

十四、受國外旅行業僱用執行導遊業務。

十五、運送旅客前,發現使用之交通工具,非由合法業者所提供,未通報 旅行業者;使用遊覽車為交通工具時,未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 及示範,或未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檢查紀錄表執行。

十六、執行導遊業務時,發現所接待或引導之旅客有損壞自然資源或觀光 設施行為之虞,而未予勸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