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2條
導遊人員之訓練、執業證核發、管理、獎勵及處罰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 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 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