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17條
導遊人員申請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 委託之團體請領使用。

導遊人員停止執業時,應於十日內將所領用之執業證繳回交通部觀光局或 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屆期未繳回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公告註銷。

第一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