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16條
導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遊業務者,應依規 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導遊業務。

導遊人員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四十九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第七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十 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有關導遊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定,於 第一項重行參加訓練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