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10條
導遊人員職前訓練節次為九十八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受訓人員於職前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

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十分鐘以上者,以缺課一節論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