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獎懲 ( 106 年 08 月 22 日)
第56條
旅行業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 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 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 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 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者,由交通部觀光局 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