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總則 ( 106 年 08 月 22 日)
第2條
旅行業之設立、變更或解散登記、發照、經營管理、獎勵、處罰、經理人 及從業人員之管理、訓練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其 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