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規劃建設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觀光產業發展,應協調有關機關,規劃國內觀光據點 交通運輸網,開闢國際交通路線,建立海、陸、空聯運制;並得視需要於 國際機場及商港設旅客服務機構;或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重 要交通轉運地點,設置旅客服務機構或設施。

國內重要觀光據點,應視需要建立交通運輸設施,其運輸工具、路面工程 及場站設備,均應符合觀光旅行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