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獎勵及處罰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64條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三、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地區。

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由其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