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獎勵及處罰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5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 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一、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 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 發布之命令者。

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