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獎勵及處罰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57條
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中央主管機關 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 ,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 理責任保險者,限於一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