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獎勵及處罰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56條
外國旅行業未經申請核准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者,處代表人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止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