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獎勵及處罰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55-1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 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 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