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獎勵及處罰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52條
主管機關為加強觀光宣傳,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對有關觀光之優良文學、 藝術作品,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授給獎金、獎章或 獎狀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