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經營管理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43條
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 之:

一、保證金被法院扣押或執行者。

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三、自行停業者。

四、解散者。

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