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經營管理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37條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 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