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經營管理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34條
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會同有關機關調查統計,輔導改 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在各觀光地區商號集 中銷售。

各觀光地區商店販賣前項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不得以贗品權充,違反者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