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經營管理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25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 活動,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

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 得經營。

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 、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