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經營管理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24條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