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經營管理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22條
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主管機關為維護觀光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