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規劃建設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20條
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內之名勝、古蹟,應會同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 查登記,並維護其完整。

前項古蹟受損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管理機關或所有人,擬具修復計畫,經 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同意後,即時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