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規劃建設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18條
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之地區,應規劃建設 為觀光地區。該區域內之名勝、古蹟及特殊動植物生態等觀光資源,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嚴加維護,禁止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