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規劃建設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16條
主管機關為勘定風景特定區範圍,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勘查或測量 。但應先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使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使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農作物、竹木或其他 地上物受損時,應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