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規劃建設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劃定為風景特定區範圍內之土地,得依法申請施行區段 徵收。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或會同土地管理機關依法開發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