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規劃建設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12條
為維持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之美觀,區內建築物之造形、構造、色彩等 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得實施規劃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