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氣象從業人員獎勵表揚辦法  ( 98 年 07 月 2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氣象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 對從事氣象業務之機關、學校 、團體或個人,著有績效者,得依職權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

中央氣象局得以公開方式定期受理從事氣象業務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 人之申請或推薦,經客觀公正程序審議通過後,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

第3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從事氣象業務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前條第二 項規定向中央氣象局提出申請或推薦,並填具申請書、推薦書及檢附符合 條件之證明文件送中央氣象局辦理。

一、推展氣象業務,著有績效者。

二、從事氣象業務相關技術之研究發展,著有績效者。

三、參與氣象防災宣導工作,著有績效者。

符合前項規定條件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中央氣象局得依前條第一 項規定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

第一項申請書、推薦書之格式由中央氣象局另定之。

第4條
為利優良氣象從業人員之評審工作,中央氣象局得設置評審小組,邀請學 者、專家共同參與。評審小組中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審查小組總人數二分 之一。

第5條
優良氣象從業人員之獎勵,由中央氣象局報請交通部授予獎章、獎牌、獎 狀,並得擇期公開表揚。

第6條
交通部得將優良氣象從業人員之獎勵表揚事項,委任中央氣象局辦理。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