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 93 年 01 月 02 日)
第9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氣象局應令其限期改 善,逾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一、未依計畫書執行業務或從事核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者。

二、執行業務期間,預報人員未符合第四條之規定者。

三、許可後,無正當理由,未於六個月內開始執行業務者。

四、違反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自行暫停業務六個月以上者。

五、違反第八條之規定,妨礙中央氣象局之檢查或所備文件不齊全或不符 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