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 93 年 01 月 02 日)
第6條
申請許可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氣象局發給許可證;經審查不合格者 ,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

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後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許可證 。

許可證登載之事項如下:

一、許可之氣象、海象或氣象及海象預報業務類別。

二、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申請之名稱全銜及場所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有效期間。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之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二十日內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