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 93 年 01 月 02 日)
第5條
機關、學校或團體申請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機關、學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團體章程或章程草案影本。

三、預報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及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業務計畫書五份。

個人申請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 款之文件。

第一項第四款之業務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預報業務之目的。

二、預報內容及區域。

三、預報作業流程。

四、資料蒐集方式、處理設備及作業場所相關資料。

五、人員配置及預報人員名冊。

中央氣象局受理申請時,如發現文件有欠缺或需補正事項時,應通知限期 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