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 92 年 07 月 22 日)
第9條
送校之觀測儀器,應有製造廠牌或其標誌、製造序號及刻度線標記等標示 ;並應檢附施行校驗所必需之技術性資料或說明書。

自記式觀測儀器送請校驗時,應將記錄或顯示設備一併送校;其使用專用 電源供應者並一併提供專用電源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