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 92 年 07 月 22 日)
第7條
專用觀測站裝置之觀測儀器申請校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校驗費。

向中央氣象局申請校驗者,其校驗費額依照氣象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由 交通部定之。

向其他單位申請校驗者,其校驗費依各該校驗單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