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 92 年 07 月 22 日)
第4條
專用觀測站應將其裝置之觀測儀器,依自訂之校驗週期,向校驗單位申請 校驗合格,方得使用。

觀測儀器之器差未超過附表校驗認定基準之公差者為合格。 (如附表) 受校驗觀測儀器之器示值減去標準件之標準值,所得數值謂之器差;依各 觀測儀器所允許之器差謂之公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