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附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8條
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除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者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第29條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交通部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 其附約所定規則、規程、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序,採用施行。

第30條
中央氣象局依本法提供氣象資料、儀器校驗、氣象專業服務或發給證照, 得收取費用。

前項費用之種類及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第31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