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觀測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8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得就其設置之觀測站,向中央氣象局申請認可為 專用觀測站。

前項專用觀測站認可之資格、條件、類別、觀測項目、觀測處所、儀器、 觀測時間、觀測資料報備、輔導、訓練、申請程序、變更或廢止及其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