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觀測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6條
依前二條規定進入公、私有土地、建築物或拆除、遷移障礙物致他人受有 損失者,應予相當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由中央氣象局與受補償人依協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