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觀測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5條
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觀測遇有障礙物,於必要時,應通知所 有人或占有人於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之;無法通知或屆期不為拆除、 遷移者,得逕為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