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觀測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4條
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觀測人員,為執行觀測業務,必須進 入私有土地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村 (里) 長並出示證明文件,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須進入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