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觀測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3條
中央氣象局為確保地面氣象觀測之準確及遙測資料之完整性,就所屬探空 儀追蹤器、氣象雷達天線或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等氣象觀測設施或 觀測坪周圍之土地,於必要限度內,得劃定禁止或限制建築之一定範圍, 報請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 之。

依前項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建築之範圍、高度、公告程序、解除禁止或限 制及其補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