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觀測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1條
飛經臺北飛航情報區之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應按國際民航標準程序及交通 部規定,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供其飛行途中之氣象觀測資料。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取得前項資料後,應立即傳送中央氣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