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總則 ( 101 年 07 月 06 日)
第5條
各級政府、機關、團體、學校,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海象等 預報或警報,應自行負責其內部之傳遞、聯繫,並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