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警報特報及報告 ( 101 年 07 月 06 日)
第11條
颱風警報之種類如下:

一、海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本島、澎湖 、金門或馬祖一百公里以內海域時之前二十四小時,應即發布海上颱 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各海域列入警戒區域,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 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

二、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本島、澎湖 、金門或馬祖陸上之前十八小時,應即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 侵襲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列入警戒區域,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 ,必要時得加發之,並發布必要之風雨預測相關資料。

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當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綠島、蘭嶼 陸上時,應將綠島、蘭嶼列入警戒區域。

颱風發生於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近海,或颱風之暴風範圍、移動 速度、方向發生特殊變化時,得即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必要時並得 同時發布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離開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陸上時,應即解 除陸上颱風警報;七級風暴風範圍離開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近海 時,應即解除海上颱風警報。颱風轉向或消滅時,得直接解除颱風警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