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 92 年 06 月 11 日)
第9條
專用觀測站之觀測項目、觀測儀器、觀測場所變更或附近環境有重大變化 時,應在三十日內向中央氣象局報備。測站種類或所在地之經、緯度及海 拔高度變更時,應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