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 92 年 06 月 11 日)
第11條
氣候站、農業氣象站及雨量站,應於每月十日及每年一月底前,將上月氣 象月報表及上年氣象紀錄年總表,依中央氣象局規定之格式,填報中央氣 象局。但經中央氣象局同意延展者不在此限。 暫時停止觀測業務,應於月報表載明原因;逾六個月未填報資料者,視為 結束觀測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