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7條
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之屬性,分別訂定下列管理程序:

一、檢視及確認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本法第六條所定 個人資料及其特定目的。

二、確保蒐集、處理及利用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是否符合相關法令 之要件。

三、雖非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惟如認為具有特別管理之需要,仍得 比照或訂定特別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