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5條
業者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 之風險,並依據風險分析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