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21條
業者得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 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訂計畫之執行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