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營定期航線之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以下簡稱業者 )。

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 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 洩漏。

本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 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